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國史館擬具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6條之1、第6條之2、第7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轉立法院審議。
依據總統府函表示,鑒於近年移交入藏總統、副總統文物遽增,現行「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已不足因應未來面臨的典藏管理問題,國史館因此擬具「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妥善運用典藏資源,定明主管機關得依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二、為使有限典藏空間能容納更多有保存價值之文物,定明主管機關得評估文物之現況,經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後,辦理文物之註銷。(修正條文第6條之2)
三、為妥善維護及管理文物,充分利用及整合政府資源,定明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負責文物之管理及應用。(修正條文第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