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日決議通過第五次江陳會談所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兩項協議通過後強調,「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簽署,是在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下推動,不僅證明我們確實做到「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承諾,保障了臺灣農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的利益,更展現出兩岸互利雙贏的成果,為兩岸經貿關係立下了新的里程碑,這也是臺灣與亞太及世界經濟接軌,邁向國際化的重要關鍵。至於「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PR),則反映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普世價值,經由雙方建立完善的保護措施,將有助於建構企業創新研發的良好環境。這兩項協議對於臺灣未來經濟發展及在亞洲地位的提升,具有十分深遠及重要的影響。
吳院長表示,ECFA的簽署是邁向「壯大臺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的重要一步,也是開啟兩岸經貿自由化的第一步,其後還有貨品、服務、投資等相關貿易協議需協商簽訂,深盼各部會努力不懈,繼續為兩岸經貿制度化的建構,寫下歷史新頁。此外,ECFA是要建構一個開放、自由的環境,面對「後ECFA」時代的來臨,我們一定要做好全球經濟戰略規劃,與重要且雙方互補又雙贏的貿易夥伴洽簽FTA,使臺灣與國際接軌,讓臺灣經濟再創高峰。
吳院長說,這兩項協議與須配套修正的相關法律經院會通過後,將立即函送立法院審議,陸委會等相關部會必須加強與立法委員溝通,並向社會大眾積極傳達ECFA受益產業的聲音,讓大家正確瞭解簽署ECFA的意義。此外,各相關部會應積極完成相關行政措施的檢討與修正,做好萬全的準備,尤其對於遭受衝擊產業的轉型與救助,各主管部會必須積極研議相關措施。另為了我國產業的提升,經濟部應就原研擬的10年950億元輔導配套措施,積極規劃辦理,以強化所有弱勢產業,增進其競爭力。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已於本(99)年6月29日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將協議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該兩項協議主要內容如次:第一,「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係就兩岸貨品及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爭端解決、生效、終止等律定規則或後續協商規範,並就未來執行協議成立專屬委員會,以提升執行效率及專業性;第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係規範雙方智慧財產權合作目標、優先權、品種權之保護,推動審查合作、業界合作及認證服務,並建構共同打擊跨境不法侵權協處機制等,以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