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國內海運經營制度能與國際接軌,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其他行業實務管理所需,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航業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實務,並使航業辦理機關權責事權明確,原航業業務辦理機關「航政局」,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考量各地方水域特性及適時有效管理,修正「小船經營業」不適用本法規定。
三、增訂業者須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規定,並為旅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時,不受限保險法第132條第1款須載明被保險人姓名等基本資料,以保障旅客權益。
四、明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該部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配合運送。
五、為免與船員法競合,刪除船員訓練、僱用、違法行為之處分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