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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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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06-06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由於「專科學校法」體例架構不明晰,且專科學校校數自民國85年的70所,降至101年的14所,另為強化專科學校實用專業人才培育功能,展現技術及職業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及健全專科學校制度,以利專科學校自主運作及確保其教育品質,因此擬具「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由專科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得改制為專科學校,及由職業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得再改制為職業學校之要件及程序,並增訂專科學校改名、合併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第8 條及第9條)
二、專科學校應定期進行自我評鑑,教育部並應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其評鑑結果得作為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政府教育經費補助、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修正條文第12條)
三、定明專科學校校長之職責、資格、任期及遴聘方式。(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6條)
四、定明專科學校各科置主任1 人,並得置副主任;專科學校行政自主,由各專科學校於組織規程訂定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修正條文第17條及第18條)
五、增訂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6條)
六、增訂專科學校應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修正條文第27條至第29條)
七、修正專科學校招生方式,並增訂專科學校五年制招生以免試為主,並得經教育部核定後,辦理特色招生;同時增訂專科學校招生或聯合招生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試場規則應於招生簡章訂定、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1條)
八、修正專科學校特種學生採分款列舉之方式,並授權學校訂定修業期限彈性規定,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及增訂專科學校專業課程規劃原則與程序,修讀專科學校副學士學位者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修讀本校或跨校選修科目、開除學籍、國外學歷採認事項應納入學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至第36條)
九、增訂專科學校應由學生代表出席相關會議、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2條)
十、增訂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及政府應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及學校違反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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