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8-10-15

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對於納稅人保護觀念,於司法院歷次解釋憲法意旨已多所強調,亦受到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重視,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落實課稅正當程序,促進徵納雙方之互信及和諧,財政部參據賦稅改革委員會之研究結論,研擬相關修正條文,併同檢討罰鍰案件之適用規定,於稽徵實務上確有其需要。吳院長並指示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尋求共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各稅法並無逾期繳納罰鍰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且罰鍰案件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納稅義務人常拖延繳納,或為拖延繳納而提起行政救濟,俾得於行政救濟確定前免遭移送強制執行,浪費行政及司法資源,因此增訂逾期繳納罰鍰應加徵滯納金及刪除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之規定,並訂定過渡條款及施行日期,俾使拖延繳納罰鍰者與依限繳納罰鍰者有所區別,以資公平。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納稅義務人之保護相關條文。
(二)修正應處罰鍰案件之適用規定:
1、增訂逾期繳納罰鍰應加徵滯納金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刪除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之規定。
(三)增訂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得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法據。
(四)訂定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新台幣100萬元。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