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日通過教育部提出「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案係考量專科學校教育行政現況需求,針對專科學校得設分校、分部、明定評鑑及其成果的運用、校長任期、教師權益、教師評鑑、學生輔導及學生受教權益等作出修正,使本法更具周延性,並適合現在及未來專科學校教育發展的需要。
「專科學校法」修正後,未來將明定專科學校評鑑規定,有效強化專科學校評鑑機制,增訂教育部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大學校院、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評鑑結果得作為專科學校改制、增減、調整規模等事項的審酌依據。
「專科學校法」將參照大學法規定,未來將增訂教師權利義務相關規定,明定專科學校教師的權利義務,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並得基於教學、服務及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訂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增訂專科學校教師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
修正草案中,亦將增列專科學校學生會及其他自治組織的規定,符合實際需求;此外,也放寬延長修業期限規定,主要在考量學生特殊情形,刪除延長修業期限2年的規定,放寬延長修業期限,賦予學校運用彈性措施,並規範於學則,以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保障學生學習及受教育的權利。增訂身心障礙學生得延長修業期限,以保障其就學權益。
現行「專科學校法」係於93年1月14日修正公布,教育部為符現況,爰配合檢討修正本法,提出「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