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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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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勞基法修法讓原則11小時休息間隔真正上路,輪班制勞工亦有充份保障

日期:106-11-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針對本次勞動基準法第34條修正法案輪班間隔時間問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28)日表示,現行輪班間隔仍是8小時,並非如媒體所述已經是11小時,而本次勞基法修正案通過後,「原則11小時、例外8小時」的輪班間隔,才能正式實施上路。而對於部份媒體指新制輪班間隔恐讓醫護過勞,行政院也澄清表示,依照本次勞基法修正案,輪班制工作者即使經協商後採8小時休息間隔,但因法律規定,每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每天加班上限是4小時,每個月加班上限是46小時,不可能出現常態性每天上班16小時,只休息8小時的工作狀態,這是於法不合的。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指出,上次修法,雖然新訂勞工輪班間隔休息時間11小時的條文,但因為現今複雜的勞動型態,有許多例外狀況難以適用,所以法條中留下「施行時間另定之」的條文,讓新法遲遲無法上路;經過此次修正後,透過更細緻的立法、增加彈性,讓例外狀況經勞資協商同意下可適用8小時規定。如此一來,原則上休息11小時的修法,才能真正上路。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也指出,在新法適用下,一般非輪班制工作,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也就是一日有16小時的休息時間,而即使加班,上限是4小時,一天最高工時是12小時,到隔天上班至少有12小時休息間隔。而如護理師等三班制的工作,一般工作情況是每日輪一班,每班8小時,每日有16小時的休息;縱使在特殊的例外狀況下,因為調班,如一天排日班以及大夜班,中間休息8小時,但因此卻可換有隔天一整天二十四小時的全日休息,這種狀況也不會成為其常態性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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