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合作社法」制定公布迄今,僅3次就部分條文做小幅度之修正,該部依合作事業發展現況檢討,配合法規鬆綁及迎合合作事業世界潮流,並參酌實務經驗及彙整各界意見,以因應合作事業發展及主管機關輔導管理需求,擬具「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上述修正草案之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本法立法目的並刪除合作社之種類。(修正條文第1條及第3條)
二、增訂除保險合作社外,合作社經營之業務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非社員使用。(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三、修正社員之資格規定,並增訂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之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第9條之1及第11條)
四、刪除信用合作社提撥公積金之規定,修正提撥酬勞金比例規定,並增訂監事得領酬勞金及公益金之用途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五、增訂有關理事及監事之消極資格規定,並修正其任期、連選、連任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
六、修正社務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召開會議之頻率。(修正條文第45條)
七、增訂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指導、監督範圍,以及主管機關應辦理合作社之稽查、考核與獎勵,其稽查、考核得委託辦理之規定;其規避、妨礙、拒絕稽查或考核者,並定有罰則及命令解散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之1至第54條之3、第55條之1及第74條之1)
八、修正得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之規定,並增訂聲請法院改任清算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