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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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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日期:98-02-26

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信人,可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每封違法電子郵件新台幣500元至2000元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並配套設計團體訴訟制度,同時加強主管機關對團訟機構的審核監督。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透過立法方式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已為近年來國際間普遍採行的方式,我國也應儘速推動立法,以維護網際網路使用的便利,並提升網路環境安全,同時彰顯政府對此一國際關切議題的重視。

劉院長強調,在完成立法程序前,請持續敦促相關業者配合強化技術防制措施,同時繼續積極推展國際合作,以加強遏阻不當濫發商業電郵行為。

通傳會表示,為了維護網際網路使用便利,避免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行為干擾,提升網路環境安全與效率,特擬具「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若能順利完成立法,預期將可降低民眾及服務提供者雙重資源的額外損耗,以加強保障國民的通信權益及消費者利益。

通傳會表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中規定,未來將採取「默示拒絕」機制,收信人如拒絕繼續接收發信人的後續來信,無需對發信人或來信作任何回應。發信人並應於首次發送時載明如收信人未回傳者,視為拒絕繼續接收。

草案中也要求發信人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以利收信人回應願意接收或拒絕後續來信。並要求發信時,主旨欄應加註廣告或商業之標示,郵件中應提供相關聯絡資訊,同時明定當事人間契約之約定違反本法案規定者無效。

通傳會指出,草案中規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並授權服務提供者得拒絕傳遞或接收該等來信,以降低服務提供者的損害。也授權主管機關得命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防制濫發措施,並定有罰責,以藉由科技技術防制濫發行為。

另外,通傳會表示,對於未經同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的行為,或以供他人濫發為目的,供應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濫發輔助行為,均明定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草案中規定,為便利收信人向濫發人提出團體訴訟,明定團訟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者定有罰責。而對團訟機構違法使用發信人資料時,亦定有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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