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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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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臺帛兩國長期穩定司法合作機制 政院通過「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日期:111-11-0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建立我國與友邦帛琉共和國長期且穩定的司法合作機制,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建立我國與友邦帛琉共和國長期且穩定的司法合作機制,奉行政院同意辦理後,接續由法務部長蔡清祥與帛琉副總統兼司法部長席嫵杜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法醫合作瞭解備忘錄」,前者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規定,函請立法院審議外,後者並已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在案。
 

上述協定內容要點如下:
 

一、雙方應依本協定之規定,經相關機關,提供有關調查、追訴、法院程序、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中之相互協助。(第1條)
 

二、請求之執行有危及國家主權、安全、公共秩序或類似之基本利益之虞,或有其他與其內國法不符之情形、請求涉及政治犯行等情形,受請求方得拒絕協助。(第3條)
 

三、請求方得請求受請求方指派法醫師至請求方領域內檢驗、解剖屍體,及就此等檢驗及解剖作證。前項請求及協助事項之執行,其辦法應由雙方簽訂瞭解備忘錄定之。(第17條)
 

四、任何因解釋、適用或執行本協定所生之爭議,於雙方主管機關無法自行達成協議時,應透過外交途徑解決之。(第21條)
 

五、本協定須經批准,且雙方應儘速交換批准書。本協定應在雙方交換批准書之日後第30日生效。(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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