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此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希望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賴院長指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有效事先防範及事後處罰糾纏行為,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防護被害人的自由及安全,因此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糾纏行為之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 為使人民之自由及安全免於受到糾纏侵擾,規定警察機關處理糾纏行為案件之期限、調查與異議程序及得裁處之行政罰種類。(草案第4條至第9條)
-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警告或罰鍰處分之救濟程序。(草案第10條)
- 為周延保護被害人之安全及權益,避免遭受行為人反覆糾纏行為之持續危害、干擾及侵犯,定明防制令制度。(草案第11條至第24條)
- 違反法院核發之防制令之刑事處罰。(草案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