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教育部「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指出,本法案是為配合103學年度將實施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就法制面再強化私立學校公共性,並增進私立學校的社會責任與教學品質,請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使及早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之定位與社會責任,並區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專科以上學校辦學宗旨之差異。(修正條文第一條之ㄧ)
二、 配合一百零三學年度全面實施高中職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免學費,增訂學校法人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由政府負擔學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公益監察人一人,以增進私立學校公共性。(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ㄧ)
三、 重新界定學校法人所設國民中、小學辦理法定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限制之條件,以避免國民中學招生不受限之適用範圍較寬,衝擊教育生態,及兼顧未接受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享有更多辦學自主空間之原則,並將「備查」修正為「核定」,以利主管機關事前審核;另增訂同一法人所設高級中等學校應提供一定比率之招生名額,供其他國民中學畢業學生申請免試入學。(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四、 增列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師資結構、教學成效及承擔社會責任為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對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應審酌之情形,以強化私立學校之公共性及教育品質。(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