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鑑於「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就被保險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時,應如何救濟並無明文規定,基於憲法保護勞工之本旨,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83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2條規定,因此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之1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22條之1、第44條修正草案。
上述兩修正草案之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之1修正草案:本條例第17條對於部分被保險人未依限繳納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定有明文,惟對於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如何使被保險人獲得救濟,則未有明文規定。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83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2條規定,增訂保險人給付期限及逾期應加給利息之規定。
二、 「就業保險法」第22條之1、第44條修正草案:本法對於被保險人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應如何救濟無明文規定,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83號解釋意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2條規定,擬具第22條之1、第44條修正草案,增訂保險人給付期限及逾期應加給利息之規定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