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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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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日期:104-04-1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鑑於核放射問題處理非常複雜,政府有成立專責機構的必要,因此,本案將目前台電處理核後端問題作法法治化,藉由成立專責單位的制度化設計,處置核廢料工作。

毛院長請經濟部和原能會等相關部會,與立法院妥為溝通,尋求支持,讓本案儘速通過。

經濟部指出,為有效推動我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等設施的妥善建置及營運,在參考主要核能國家作法並考量我國國情後,規劃採行政法人型態,籌設國家級放射性廢棄物專責機構(即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因此擬具「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訂定程序等。(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董事長、董(監)事及執行長之人數、資格、聘任、任期、解(補)聘及職權等;董事會之職權及召會方式;董(監)事之利益迴避規定、兼職不支薪、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等。(草案第6條至第17條)
三、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執行長選聘方式、職權及本中心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等。(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四、監督機關對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之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五、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並應提報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六、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及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24條及第25條)
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公有及自有財產之規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及政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草案第26條及第27條)
八、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及資訊公開等規定。(草案第28條至第30條)
九、對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1條)
十、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解散之條件及程序,與解散後人員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草案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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