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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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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控訴加拿大對我出口焊接碳鋼管違法課徵反傾銷稅案 我獲WTO勝訴判決定讞

日期:106-01-2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今(26)日表示,加拿大對我國焊接碳鋼管不當課徵反傾銷稅,我政府為捍衛業者權益,出面向WTO提出告訴,歷經1年10個月,審議小組裁決我國勝訴後,加拿大決定不上訴,經昨(25)日獲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採認,全案終告定讞。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指出,我國於昨日DSB例會後,同意接受加國所提,依據小組報告裁決及建議,自今(106)年1月25日起至明(107)年3月25日為止的14個月「合理履行期間」(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RPT),加國將修正其調查機關違反WTO規範的作法及相關反傾銷法規。雙方代表團大使並將簽署協議書。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依據小組報告裁決書內容,我國已贏得對我業者有實質利益的主張,如今全案因加國政府未提出上訴而定讞,足見加國亦承認其反傾銷調查機關過去對我業者的調查作法並不合理,且其國內法規確有瑕疵。經本判決後,加國即應確實履行其作為WTO會員及本爭端案終判的修正義務,我國政府將密切透過WTO監督機制檢視加國相關修法進展,以保障我國業者的權益及海外市場商機。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進一步表示,加國依據審議小組報告裁決及建議,必須對其法規及作法履行多項修正義務,細節如下:

第一、加國在調查過程中,如發現我業者出口價格僅有不到2%的合理價格差異(微量傾銷)的情形時,應立即終止調查,並不得再對我該等廠商課予反傾銷稅。

第二、為徹底修正前述違法行政作為,加國政府亦須相應修正其特別進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SIMA)及特別進口措施條例(Special Import Measures Regulations, SIMR),避免再發生重複的錯誤。

第三、加國在調查過程中,針對我不合作廠商,不得直接採用其他被調查國家合作廠商的最高稅率(54.2%),課徵反傾銷稅。

第四、加國不得對我合作廠商於調查期間後生產的新規格或新樣式產品,逕課徵前述不合作廠商的反傾銷稅(54.2%)。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強調,本爭端案獲致此一重要勝訴確定判決,有賴我政府相關部會與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相關業者及國內外律師事務所通力合作,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正式對加拿大提出控訴,同心協力排除我鋼鐵業者在加拿大市場所遭遇不公平措施,爭取我國業者合法權益與商機,更為我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爭訴案例建立新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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