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勞委會所提「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近年來因產業結構及社會環境變遷,勞工面臨職業災害的風險隨之提高。此次修法從擴大適用範圍、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高風險事業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等各個面向著手,有助於對勞動者安全健康基本人權的保障,請勞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勞委會表示,「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63年4月16日公布施行,並於80年全案修正後,迄今已歷20年未有大幅修正。由於我國產業結構改變,勞工面臨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興疾病的威脅,經衡量國內勞動環境實際需要及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發展趨勢,通盤檢討實務面執行情形及面臨問題後,故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擴大適用於各業受僱 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修正名稱、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4條)
(二)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及第14條)
(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修正條文第6條、第12條、第20條至第22條)
(四)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修正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1條)
(五)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修正條文第15條、第40條至第49條)
(六)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修正條文第36條及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