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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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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0-04-07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本次修法是針對民眾酒駕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為緩刑等裁判時,罰金、罰鍰如何科處,及何種條件下得予以扣抵,以消除民眾遭受雙重處罰的疑慮。吳院長並指示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法務部表示,鑑於現行「行政罰法」未將緩起訴處分納入規範,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的疑義。為杜爭議,特擬具「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緩起訴處分、不付保護處分(對觸法少年、兒童,不施以訓誡等保護處分)、免刑(有罪但免除刑罰之執行)、緩刑(有罪但暫緩執行)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裁處;但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向公庫等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應扣抵罰鍰金額;若緩起訴處分、緩刑事後經撤銷者,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修正條文第26條)

二、行政機關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等裁判確定時,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相關移送辦法,由本院會同司法院定之。(修正條文第32條)

三、本法修正前已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而支付一定金額者,為保障人民權益,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扣抵罰鍰金額;但修正前已受免刑、緩刑之宣告確定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不得再課以行政法上之處罰。(修正條文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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