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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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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0-02-24

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施行,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提「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為因應上開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行政院除擬具11項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中,今日再通過「廣播電視法」等11項修正草案,後續尚有7案仍在行政院審查、8案仍在部會研修中,他指示各部會加速法制作業程序,並請法務部協助各部會檢視有無遺漏,務請全部法條均能在今(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各項立法程序,使國家能向人權、自由、民主大步邁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現行「廣播電視法」第21條,對於節目內容所為之禁止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得以禁止或限制之範疇顯有不符,因此修正該法相關規定,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現行對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之規範,刪除禁止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及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

(二)配合上開條文修正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43條至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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