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02-0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次修正是為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強化被告在審判中接觸卷證的機會;另羈押強制處分為對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嚴重影響個人的名譽、信用,自應慎重從事,因此有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得依個案情節,啟動防範被告逃亡機制。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第一編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修正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卷證獲知權及相關配套規定。明定審判中應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足夠之卷證獲知權,以及被告及其辯護人與第三人就所獲知之卷證內容,不得為訴訟外非正當目的使用。(修正條文第33條)

第一編第十章「被告之羈押」:

增訂羈押替代處分措施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之羈押替代處分,且於情事有變更時,得隨時變更、延長或撤銷之。(修正條文第116條之2)

修正因犯重罪再執行羈押之要件: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及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併為修正重罪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修正條文第117條)

修正羈押替代處分之變更、延長及撤銷程序:原羈押替代處分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必要者,自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變更之。(修正條文第121條)

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審判」:修正宣示判決被告應到庭及應同時進行羈押審查程序之要件。法院宣示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之罪時,應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重新審查被告有無羈押或為其他適當替代處分之必要,以防杜被告逃匿規避刑責。(修正條文第312條)

第四編「抗告」:修正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抗告有理由應自為裁判。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及其相關程序,以儘速定分止爭。(修正條文第413條)

第八編「執行」:修正執行裁判之時期與檢察官得及時為強制處分。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修正條文第456條、第469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