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改善當前少子女化、低生育率問題,建構完善生養環境,行政院已將「生生不息」列為今年三大施政主軸之一。上述修正草案主要為開放公司得興辦招收員工子女為主的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透過增列職場互助式的新興教保服務型態,鼓勵企業托兒,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另並強化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公開收退費資訊的機制,確保家長及幼兒權益。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該法所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提供方式,包括以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提供教保服務者,非僅限於「幼兒園」,爰修正相關條文。另為避免該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部分條文重覆規範,並考量該法有關改制及職稱轉換等過渡規定均已辦理完成,爰修正或刪除相關條文。
增列幼兒園分班不受於同一鄉(鎮、市、區) 設立限制之例外規定;法人為公司者,其設立之幼兒園之招生原則;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場所辦理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者,不受建築法相關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8條、第10條)
擴大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對象;明定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方式;於授權規定增列退費、代為經營管理及終止契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9條)
增列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相關規定及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修正條文第10條)
教保服務機構得經核准提供臨時照顧服務;幼兒園緊急安置幼兒,得不受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教保服務機構得視家長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並明定其人員資格;收退費、管理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幼兒園得兼辦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第16條、第20條及第43條)
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教職員工後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兒園分班之組長得由職員兼任;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公立幼兒園之人事、主計業務辦理方式;幼兒園應建立代理制度,其代理人之資格、薪資等事項另於授權子法定之。(條正條文第15條及第17條)
修正教保服務機構其他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增訂依法給付退休金之規定;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或僱用人員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詢;相關人員之通報義務,及得使用中央資料庫查詢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相關資訊(如收費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第24條、第27條、第31條、第32條及第38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所做之行為;修正幼童專用車駕駛人、隨車人員及護理人員應接受相關訓練之規定。增列或修正罰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45條至第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