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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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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我國參與「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我國簽署的「捕魚實體參與文書」

日期:100-03-24

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我國參與「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我國簽署的「捕魚實體參與文書」,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我國日前已向紐西蘭政府遞交參與「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的「捕魚實體參與文書」,這是繼「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及「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之後,另一個以「中華臺北」名稱及「捕魚實體」身分參與的國際漁業組織,對我國參與制定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規範,維護我國漁業權益,具有實質與重大的意義。他指示農委會會同外交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俾早日完成審議。

農委會表示,該會主委陳武雄業於今年1月7日代表政府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稱及「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身分簽署「捕魚實體參與文書」,並經我駐紐西蘭代表處於本年1月31日向紐西蘭政府遞交該文書,表達我國參與「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的意願。

農委會指出,紐西蘭、澳洲及智利共同倡議於民國95年2月14日成立「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邀請包括我國等20餘相關國家參與,旨在管理南太平洋水域內尚未納入其他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管理的非高度洄游魚類(非鮪類)捕撈活動,以共同維護地球資源,經多年討論,在98年11月間第8屆籌備會議時,順利通過「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並由紐西蘭擔任公約存放國。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依「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第38條規定,「本公約應在保管機關收到第8份批准、加入、接受或贊同文書後30天生效。」,另據評估「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應可於1年後生效。為期我國儘早完成國內批准程序,俾便在公約生效後即時存放批准書,並於存放之日起30天後成為「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會員,爰檢陳該公約及我國簽署的「捕魚實體參與文書」,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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