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如修法通過後,未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資本形成及債券市場情況,停徵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停徵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財政部指出,91年1月31日修正公佈的促產條例第20條之1,係考量當時企業面臨償還公司債的高峰期,為使得企業順利籌資並降低籌資成本,因此規定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並配合該條例的落日期限,施行到本(98)年12月31日止,其後將回歸「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
財政部表示,考量國內資本市場自去年下半年,由於國際金融海嘯影響而嚴重萎縮,為避免市場再受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的衝擊,研擬繼續維持上述免徵證券交易稅的措施,但為保留適當彈性,參照前「獎勵投資條例」第27條的立法例,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