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有關派遣志工協定」

日期:99-04-22

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外交部所提「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有關派遣志工協定」,將送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外交部表示,為加強我國與開發中國家人民的交流,並協助友邦改善人民生活,我駐聖多美普林西比共和國大使陳忠已於99年3月17日與聖國外交、合作暨僑務部長卡迪尼代表雙方政府簽署有關派遣志工的協定。

協定內容要點為:
一、我國政府得派遣志工至聖國服務,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為代表我國規劃及執行志工派遣之機構。(第1條)
二、我國政府提供志工及協調人來回機票、執行工作期間生活津貼、個人必需藥品及當地醫療照護。(第3條)
三、聖國政府提供志工及協調人執行工作所需的進口或當地物品免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並提供免費住所及因公所需之交通及費用。(第4條)
四、我國志工及協調人應遵守聖國當地法律,且不得從事本身任務以外之任何職業或營利活動。(第11條)
五、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且無限期有效,若任何一方循外交管道以書面表達終止的意願,則自通知90天後終止。(第17條)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