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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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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09-11-2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數位科技、跨域藝術等多元文化發展,解決文化藝術各界人才與實際工作者所遭遇的實際困難等,本次修正名稱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代表政府對藝文事務不再侷限於奬勵及補肋,更兼具促進發展的目的。


蘇院長強調,本案新增對藝文工作者權益保障及藝文事業租稅優惠,使其能持續在臺灣深耕,傳揚獨特文化內涵。此外,新增參展或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交易兩項租稅優惠,包括「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進口免預繳稅款保證金」,皆為提升國內交易量及促成海外交易回流,以因應新的情勢,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提高臺灣在國際藝術交易市場能見度。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文化部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修正條文第9條)

二、承辦政府藝文採購廠商,應為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災保險之文藝工作者辦理商業保險。(修正條文第10條)

三、不適合辦理公共藝術之公有建築物、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應將經費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修正條文第15條)

四、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得排除「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之限制,並得優惠或減免租金,暨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實施年限為5年,期滿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修正條文第18條)

五、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之運用及捐助財產之動用,不受「財團法人法」有關股票購買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4條)

六、私立展覽場館及表演場館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修正條文第25條)

七、古物等捐贈抵稅,得自所得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並不受金額限制。(修正條文第27條)

八、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得採單一稅率分離課稅。(修正條文第28條)

九、參展或拍賣之古物、藝術品進口經書面保證,免預繳稅款保證金。(修正條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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