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兵役法」第16條、第16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該修正法案為實施「募兵制」之配套法案,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務期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法,並積極協調內政部、教育部等機關完備軍事訓練配套作業。
國防部表示與內政部已會銜公告「募兵制」將自10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的役男,將自102年1月1日起改受4個月軍事訓練,不再服常備役1年役期;未來入營接受軍事訓練之服役性質與現行常備役並無不同,爰本修正法案明定其在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另為維持軍事訓練成效,將得折減軍事訓練時數修訂為不得逾15日。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役男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即納為後備軍人管理,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須確實符合軍事訓練實需。另4個月軍事訓練時間,已較服常備兵現役役男明顯減輕,為維軍事訓練成效,並使現役1年役期與4個月以內軍事訓練之折減時數,符合比例原則及明確區隔,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30日及15日。(修正條文第16條)
二、 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與現行常備兵現役之服役性質並無不同,於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另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薪俸應依「軍人待遇條例」辦理,且為避免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逃避兵役以及其他違反軍紀情形,衍生是否受懲罰及妨害兵役治罪等適用疑義,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