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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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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100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日期:99-04-15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主計處所提「一百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指示各機關應遵照100年度施政方針,將促進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落實節能減碳等施政重點,以及彰顯建國一百年精神與價值的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吳院長表示,國內整體經濟雖然已緩步復甦,但對政府歲入財源的挹注仍然有限,加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中央將再釋出財源給地方,100年度預算案將以規模緊縮之方式籌編,各部會首長應本著零基預算的精神,將原有的計畫項目歸零重新檢討,在額度內覈實編列,並秉持該省就省、當用則用的原則,增進資源使用效益,讓100年度預算案能順利編成。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提升公共建設計畫財務效益及促使各機關覈實提報計畫,明定應製作成本效益分析,開發自償性財源,各計畫並應儘量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計畫經費需求應與執行力相配合。

二、 為有效整合運用各類預算資源,適度控制總預算案規模,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應衡量歲入負擔能力與特別預算及特種基金預算可用資源,務實籌劃。

三、 配合年度施政方針,明定政府支出以振興經濟景氣、強化治山防洪、兩岸和平發展、重塑效能政府及鞏固社會安全為主軸,並以促進產業創新、增加就業機會、加速重建工作、拓展國際空間、推動組織改造、完備社會安全網路為優先重點。

四、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明定中央各機關應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本撙節用人精神,於獲配員額總量範圍內合理核實配置所需人力,非營業特種基金並應檢討規劃改隸、存續與業務及經費之調整、移撥事宜。

五、 配合縣(市)改制(合併)直轄市中央業務功能調整,明定中央政府因應縣(市)改制(合併)直轄市辦理功能調整或業務移撥之項目,相關機關應依規劃之移轉期程,合理調整所需人力及經費,並督促改制之直轄市配合妥編預算,以確保原業務順利銜接運作。

六、 為強化特種基金管理,明定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建築用地,以發揮資產效益,特別收入與資本計畫基金並應依據基金設置目的及用途,妥作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及擬具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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