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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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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0-03-24

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交通部所提「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在企業全球化趨勢下,商務人士搭乘外籍自用航空器來臺經商或考察之需求日增,為使我國商務航空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應開放外籍航空器飛航我國境內兩地間。

交通部並指出,為強化航空保安,對未被發覺而主動提報之違規者,宜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以提昇主動提報作業之有效性,使民航作業單位得藉此機制強化飛航安全,因此修正「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開放外籍自用航空器經許可後,得於我國境內兩地間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及得依條約或協定規定,開放部分境內營運權。(修正條文第78、第81條及第107條)

二、修正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或委由法人、團體辦理公務需要,得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3條)

三、增訂對違反航空保安規定,未被發覺而主動提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修正條文第112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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