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提「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46條及第56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屆期未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的規定。
消保會指出,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比率偏高,為落實建立公平的消費環境,因此研擬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處罰規定,以促進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符合平等互惠原則,落實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施行,對於定型化契約的規制及導正極具重要性。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92年間消保法增訂第7條之1及94年間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公布,修正對應條文。
(二)增列企業經營者的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正,並得處行政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