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水土保持法」自民國83年5月27日制定公布,至92年12月17日止,歷經3次修正,迄今已逾9年未作修正。為符時宜,賡續落實山坡地的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針對山坡地劃定、檢討變更及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管理機制等事項,因此擬具「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已劃定山坡地範圍變更之程序,並授權訂定山坡地範圍劃定及變更之準則。(修正條文第3 條之1)
二、明確水庫集水區及主要河川上游集水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範圍。(修正條文第16 條)
三、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水庫集水區得劃入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條件及特定水土保持區限制開發行為。(修正條文第18 條及第19 條)
四、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應以劃設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方式治理及管理,並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即可達到現行設置保護帶管制之功能,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0 條及第21 條。
五、因應緊急水土保持之徵用,明確規範人民財產損失補償請求權;另將本法施行細則所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提送緊急防災計畫之義務,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26條)
六、依比例原則檢討降低小規模違規使用之罰鍰額度,並增列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提送緊急防災計畫或未依核定之緊急防災計畫實施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擅自開發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