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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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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11-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2條、第21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次「政治獻金法」的修正除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法源依據以保障其權益外,並將應公開於網路的政治獻金資訊,擴大至會計報告書全部內容,使資訊更公開透明,積極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106年1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政黨法,修正該法有關政黨定義援引人民團體法部分須作配套修正,俾使依政黨法設立之政黨具收受政治獻金之資格。(修正修文第2條)

二、配合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規定;復考量鄉(鎮、市)長擬參選人選舉區幅員範圍及服務選民人數,不亞於縣(市)議員擬參選人,爰將其收受政治獻金起始期間,調整與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一致。(修正修文第12條)

三、為強化資訊公開透明機制,將受理申報機關應公開於電腦網路之政治獻金資訊,修正為包括會計報告書之全部內容。(修正修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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