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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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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國內引渡法制並接軌國際 政院通過「引渡法」修正草案

日期:111-03-3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使我國引渡法制與時俱進,接軌國際,並落實司法互助,以實現刑罰權,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引渡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我國引渡法已逾40年未修正,本次修正,與時俱進,接軌國際,健全國內引渡法制,積極與他國進行引渡,落實司法互助,以實現刑罰權,彰顯正義。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健全國內引渡法制,積極與他國進行引渡的司法互助、合作追緝外逃人犯,將之解交請求國,強化使之回國接受法律制裁,方能實現刑罰權,彰顯正義,爰參考聯合國相關國際公約、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外國立法例,擬具「引渡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法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1條)
 

二、增訂引渡應本於互惠原則為之。(修正條文第4條)
 

三、修正應拒絕引渡及得拒絕引渡之事由。(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四、增訂請求引渡案件之專屬管轄法院。(修正條文第14條)
 

五、增訂被請求引渡人同意引渡或捨棄相關保障之程序及該表示之效力,以及修正被請求引渡人之辯護權,並增訂被請求引渡人之受通譯協助權。(修正條文第21條至第23條)
 

六、明定引渡羈押及緊急引渡羈押之要件、程序及執行相關事項,以及增訂撤銷或停止引渡羈押及緊急引渡羈押之要件、程序及執行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24條至第30條)
 

七、增訂緊急引渡通緝之要件及程序,以及修正緊急引渡請求提出之期限及程序。(修正條文第31條及第32條)
 

八、增訂為執行引渡而羈押被請求引渡人之要件、期間及程序。(修正條文第39條)
 

九、修正引渡之特定性原則及再引渡之禁止原則。(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
 

十、增訂我國向受請求國提出保證之主體、要件及效力。(修正條文第48條)
 

十一、增訂被請求引渡人人身自由受拘束得折抵刑期、罰金或保安處分之日數、額數。(修正條文第49條)
 

十二、增訂我國向外國請求引渡,於引渡程序中被請求引渡人人 身自由受拘束,引渡請求未執行時得請求補償之情形。(修正條文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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