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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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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對貨棧、貨櫃集散站及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 行政院會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0-08-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強化對貨棧、貨櫃集散站及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近年來貨棧及貨櫃集散站因業者管理鬆散,致發生貨櫃被調包、疑有掩護毒品或其他非法物品走私之情事。為強化對貨棧、貨櫃集散站及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本次修法,第一,增訂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及暫時儲存規定;第二,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全程傳輸所有移動紀錄,以強化貨物全時監控、提升通關效能;第三,提高罰鍰上限,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者,罰鍰上限自3萬元提高至300萬元,以敦促業者善盡管理責任。修法完成後,請關務署特別加強落實。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使轉運、轉口貨物的通關、申報及管理規範得以明確,並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配合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保障納稅義務人救濟權益,因此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程序、暫時儲存、申報方式等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及配合修正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第14條、第83條、第83條之1、第83條之2及第86條)

二、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機設備及車機封條)。(第25條)

三、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第26條之1)

四、將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相關規定之裁罰額度,由原定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85條)

五、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之罰鍰上限至3百萬元。(第86條)

六、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之罰責。(第86條之1)

七、修正依本法追繳貨價處分之救濟程序,無須申請復查即得以提起訴願方式為之。(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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