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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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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

日期:106-02-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我與美國簽署的「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林全院長責成金管會,會同財政部與外交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進行協調溝通,祈早日審議通過生效。後續並請財政部依據台美互惠換函共識,積極與美方洽簽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規定外國金融機構須辨識客戶身分及申報具美國籍客戶的金融帳戶資訊以防杜規避稅負,目前已有113個主要國家(或地區)簽署或擬簽署FATCA 跨政府合作協定。

金管會表示,為避免我國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被就源扣繳30%,維護我國金融機構及民眾投資權益,以及確保我國金融機構跨國金融服務的順利運作,前經報請行政院同意後,與美國完成簽署「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

該協定內容要點如下:
一、申報及資訊交換:明定我國金融機構應遵循FATCA 外國金融機構有關盡職審查、申報及扣繳之要求,以及雙方就美籍不合作帳戶之資訊交換程序。(第2條)
二、確認及施行:明定我國金融機構未依協定要求申報正確及完整資訊時之處理,以及雙方主管機關應就資訊交換之相關規定程序簽署主管機關協議。(第4條)
三、轉付款項及總收入之處理:雙方承諾發展務實且有效之替代方案,以負擔最小化方式達成外國轉付款項及總收入扣繳之政策目的。(第5條)
四、相互協議程序:明定雙方對該協定之執行有困難或疑義時,雙方應透過相互協議程序致力解決。(第7條)
五、保密:明定雙方取得相關資訊之保密義務。(第8條)
六、附錄:明定我國金融機構辨識與申報美籍帳戶及對特定未參與金融機構給付款項之盡職審查義務,以及視同合規金融機構及豁免帳戶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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