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7)日修正通過外交部所提「條約締結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條約締結法」草案將現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提升為法律位階,讓中央各行政機關在締結條約及協定時,有法律明文可資遵循,確有必要,請外交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外交部表示,自民國81年2月19日訂定發布「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以來,鑑於條約、協定之範圍、締結程序及法律效力等相關事宜,涉及憲法規定之條約案範圍,以及總統、行政院、立法院職權之行使,為使條約之締結與審議有法律明文可資遵循,因此依據憲法規定,並參酌國際法及締約實務,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所稱條約、協定之內涵及締結程序所包括之事項。(草案第3條)
(二)條約、協定之主辦機關及辦理程序。(草案第4條至第7條)
(三)條約案簽署後,應由本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之情形及其程序。(草案第8條)
(四)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於本院備查時,呈請或咨請總統公布之程序及其發生國內法效力之時點。(草案第11條)
(五)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報請本院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之程序。(草案第12條)
(六)條約或協定之修正、變更、續約、停止、終止或退出,準用締結程序之規定。(草案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