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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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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草案

日期:99-04-22

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為符合先進國家矯正管理趨勢,健全矯正指揮監督體系,落實權責合一制度,以因應未來矯正機關收容質量之變化,與國家整體刑事政策等緊密結合,爰擬具「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草案,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審定,同意該部增設三級機關矯正署。

上述兩草案內容要點如次:
(一)「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配合成立矯正署,將現行本部內部之矯正司刪除。(修正條文第4條)
2、設立矯正署,增訂矯正署設立之依據。(修正條文第6條之1)
3、配合成立矯正署,將現行矯正人員訓練所之業務併入矯正署,將現行條文第8條刪除。
4、配合修正條文第4條刪除矯正司,將現行規範矯正司職掌之現行條文第12條刪除。
5、配合刪除矯正司,同步修正減列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視察、科長、編審、專員、科員及書記官人數,並等比例酌減輔助單位人力。(修正條文第20條)
6、增訂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29條)
(二)「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草案:
1、矯正署設立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1條)
2、矯正署之權限及職掌事項。(草案第2條)
3、矯正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3條)
4、矯正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4條)
5、矯正署設置矯正機關。(草案第5條)
6、矯正署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6條)
7、明定本法施行時,本條所列之法律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5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草案第7條)
8、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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