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請交通部積極主動與立法院黨團協調溝通,爭取支持,儘早完成修法程序。
陳院長指出,本修正案配合我國航港體制改革、自由港區營運管理需求,及推動高雄港加入倫敦金屬交易中心(LME)遞交港;完成修法後將可提高自由港區營運效益及服務效能,並進一步發展多元創新營運模式,對我國自由港區發展具有正面效益。
交通部表示,「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自民國92年7月23日公布施行,於98年7月8日修正,目前有五處海港一處空港(即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蘇澳港自由貿易港區、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及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自由貿易港區(簡稱自由港區)營運。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際航空站及國際港口政企分離之改制,修正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外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劃設自由港區之初審機關。(修正條文第7條)
二、因應政企分離之改制,修正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僅就涉及公權力部分予以明訂,並保留未來分工之彈性。(修正條文第9條)
三、新增自由港區事業於取得籌設許可後運入自用機器、設備適用免稅、減徵或退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及第24條)
四、新增外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營利事業銷售國際金屬期貨商品之所得,免徵所得稅及免辦理申報之規定;配合稅捐稽徵法租稅優惠應規定實施年限之規定,增訂本條租稅優惠落日條款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21條及第24條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後運入自用機器、設備適用之規定,增列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或撤銷其籌設許可時,應補徵相關稅費或於6個月內復運出口。(修正條文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