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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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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人健康  政院通過「菸害防制法」、「菸酒稅法」修正草案

日期:111-01-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保護兒少及青年健康權、維護國人健康,行政院今(1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及財政部擬具的「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菸類產品對國民健康影響極大,電子煙及加熱菸等新類型的產品出現,極易吸引民眾因好奇接觸使用,進而成癮,尤其以青少年最為嚴重。此次「菸害防制法」修正,主要是強化電子煙及加熱菸等新類型產品的管制法源,包括全面禁止電子煙在內等類菸品,也禁止加味菸,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擴大室內外公共場所禁菸等,並加重罰則,同時也就符合菸品定義的新類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加以規範。
 

蘇院長表示,「菸酒稅法」亦配合此次「菸害防制法」修正,明定其他菸品應徵的健康福利捐,其計量單位採從高課稅原則。兩法案對保護兒少及青年健康權、維護國人健康,均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
 
蘇院長強調,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遠離菸害,提供兒童及青少年無菸害的健康成長環境,並考量國際菸品管理趨勢,因此參酌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國際經驗與實證及專家會議討論建議,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類菸品定義,依製造之原料與其物理性態及產品之使用方式與菸品區分之,並酌修菸品及吸菸之定義;另因修正條文第12條已明定菸品促銷或廣告應予禁止之樣態,爰刪除菸品廣告及菸品贊助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修正其他菸品之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以菸品計量單位支數或重量較高者課徵之。(修正條文第4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菸品為指定之菸品,業者於製造或輸入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始得為之;經依法完成申報之菸品,有新發現之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於指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並授權訂定申請健康風險評估之辦法,以強化上市前審查、上市後監視及管控機制。另規定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之處置方式。(修正條文第7條)
 

四、修正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比率,應占最大正面及反面面積85%以上。(修正條文第9條)
 

五、增訂禁止加味菸品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六、增訂禁止以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或以相同或近似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或為宣傳之規定,亦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菸品。(修正條文第12條)
 

七、增訂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公告指定菸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八、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供應菸品年齡至20歲,以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修正條文第16條及第17條)
 

九、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刪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9時以後開始營業且18歲以上始能進入之視聽歌唱場所,不受禁菸限制之規定,並增訂酒吧、夜店為得設吸菸室之禁止吸菸場所。(修正條文第18條)
 

十、配合本次修正內容及實務可行性,依違法行為主體、行為態樣修正處罰類型及罰鍰額度,並增訂違法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公告指定菸品或類菸品之罰責。(修正條文第26條至第43條)
 

財政部指出,為配合衛福部「菸害防制法」修正,將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該部因此配合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正要點為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取其高者,以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的稅額,卻以較低的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而形成低價菸,影響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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