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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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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會銜司法院所提「法官法」草案

日期:99-05-13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法官法」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律,司法院所擬草案內容,經行政院多次聽取學者專家及民間司改團體意見,認為有關檢察官的身分保障、法官退養俸給制度等方面仍須再進一步磋商,因此以兩案併陳的方式送立法院審議,請法務部、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等機關,加強與司法院、考試院及立法院溝通說明,妥適回應社會的期待。

「法官法」草案要點為:
一、本法所稱法官包括:大法官、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法
官、試署法官及候補法官。(第2條)
二、司法院應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司法院及各級法
院法官任免等事項,讓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自治化及透明化。(第4條)
三、明定法官來源、遴選、消極資格、任命程序;候補、試署法官實授程序;庭長、審判長遴任、遷調;禁止參政、兼職限制等事項。(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5條至第17條)
四、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法院分院應設法官會議,掌理審判事務分配、法官考核、獎懲建議等事項。(第24條至第26條)
五、為淘汰不適任法官,維護良好司法風氣,司法院將設法官評鑑委員會,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第30條至第39條)
六、職務法庭依法審判法官應受懲戒等事項。(第 45條至第67條)
七、擬具法官俸給規定甲、乙兩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甲案(司法院版):法官不設官等、職等,明定法官俸給之項目、俸級、俸點及計算方式;乙案(行政院版):法官之待遇仍維持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第69條)
八、擬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特任庭長俸 給、規定甲、乙兩案,併送立法院審議。甲案(司法院版):其俸給,分月俸及法官加給,並明定支領標準;乙案(行政院版):其俸給,除準用政務人員相關法令外,並給與專業加給。(第70條)
九、為確保檢察官司法官屬性,司法院所擬檢察官準用本法規定部分,擬具甲案(司法院版)、乙案(行政院版)併送立法院審議,就檢察官之定義、資格、候補、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職掌、檢察一體等事項另提乙案條文。(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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