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16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為符合立法院98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第15項決議,並配合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再任政府捐助、捐贈之財團法人職務或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者,均應停發月退休金的規範,因此擬具本次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以及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者,應停止領受其月退休金權利,並配合訂定3個月之過渡期間,及有關溢領月退休金之追繳規定,另增訂年滿65歲以上退休人員再任職務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6條)
二、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