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103年12月3日施行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主管法規,不符公約規定者應依限完成法規增修或廢止等。另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已將條文內「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因此配合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