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本次修法後我國之核子損害賠償規範已可與國際接軌,除提升對民眾權益的保障外,亦有利於加入核子損害賠償相關國際公約,請原能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原能會表示,有鑑於該法自民國86年修訂至今已逾10餘年,其間立法制定或修正時所依據之國際公約或國外法例均已有所更易,又適逢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為因應類似事故的發生,並使本法能與國際接軌,因此進行修正。
原能會指出,本次修法將使損害賠償免責事由縮減、損害賠償最高限額提高,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延長,藉由適度增加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提供民眾更為充分、妥善之保障。其次,修正後將可適度與國際接軌,有利於我國加入國際公約,未來將可透過簽約國彼此的互相支援合作,進一步提升對民眾的權益保障。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將「重大天然災害」所導致的核災,排除於核子損害賠償之免責事由之外。(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將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由現行之新臺幣42億元提高至150億元。(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延長生命喪失或人體傷害之賠償請求權時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四、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引起核子事故之核子物料係經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者,對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之時起二十年為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