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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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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會法」第7條之1、第21條、第47條修正草案

日期:99-12-30

行政院於今(30)日院會通過「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會法」第7條之1、第21條、第47條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3項法案係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所為之修正,並提高工商團體及教育會理(監)事名額,將有利於事權、資訊之整合及相關業務之推展。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說明,俾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會法」第7條之1、第21條、第47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工商團體及教育會應於103年12月25日前完成合併之規定。(「工業團體法」修正條文第9條之1;「商業團體法」修正條文第9條之1;「教育會法」修正條文第7條之1)

(二)提高省(市)、特定地區及全國工商團體暨省(市)、全國教育會之理(監)事名額。(「工業團體法」修正條文第20條、第57條;「商業團體法」修正條文第20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61條;「教育會法」修正條文第21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工業團體法」修正條文第70條;「商業團體法」修正條文第76條;「教育會法」修正條文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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