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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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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8-11-19

為實施噸位稅制,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自明(99)年度起,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之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之規定,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財政部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實施噸位稅之研究」及「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等研究議題之結論,並配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商業會計法等規定,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助我國海運事業之發展,亦順應國際間防杜避稅之潮流,改進我國稅制,維護租稅公平,符合政府賦稅改革之目標,並切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尋求共識,以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期貨信託基金適用基金信託利益之課稅規定。
(二)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57號解釋意旨,增訂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課稅規定。
(三)順應國際間實施噸位稅之趨勢,增訂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之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選擇適用噸位稅之營利事業,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10年,並不得適用本法有關虧損扣除及其他法律關於租稅減免規定。
(四)參考國際間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增訂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以外之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如有超過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五)修正商品存貨之估價得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辦理,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
(六)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20%,修訂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七)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一定情形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免個別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八)修正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之處罰規定,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形調整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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