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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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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以79年公告土地現值加計物價指數調整重啟公地放領地價

日期:115-01-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第143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89號解釋所揭示之扶植自耕農原則,並具體回應政府過去對長期自耕農民之承諾,兼顧政策公平與合理性,已於114年11月27日決定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放領作業;今(9)日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更核定放領地價,未來將以79年公告土地現值加計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後續內政部將函轉各地方政府作為核算放領地價之依據。

 

行政院表示,有關現行《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放領地價以7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行政院陳金德政委於召集相關會議時,內政部考量距今已逾30年,為兼顧農民權益,故建議以79年迄今的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予以合理調整,計算公式為:放領地價=79年公告土地現值×(公告放領前一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79年當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為衡平信賴保護原則以及農民權益,卓院長即請行政院林明昕政委協處相關法律見解,卓院長並於今日就此計算公式予以核定。

 

行政院強調,考量台拓地具有其形成歷史背景特殊性,故放領作業將以台拓地優先辦理,並以宜蘭縣大南澳地區台拓地先行試辦。內政部已於114年11月28日召開公地放領審議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宜蘭縣大南澳地區326筆國有土地放領,面積約64公頃。宜蘭縣政府將於近期公告並通知民眾申請承領,符合資格的農民可儘速向縣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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