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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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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04-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年金改革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大議題,總統於去(106)年8月9日公布公教人員年金法案,其中涉及年金改革相關重大政策訂於今(107)年7月1日施行。


賴院長強調,軍人年金改革部分,遵照總統指示,採單獨專案處理,嚴謹考量國軍服役特性,且在「長留、久用」及從優照顧國軍權益的基礎上,參酌先進國家軍人退撫制度及我國國情,兼顧與公教人員衡平,使軍職人員退撫制度更為合理健全。


賴院長感謝政務委員林萬億督導,以及國防部與退輔會的努力,賴院長盼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國防部及輔導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持續加強對外說明,化解疑慮,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常備軍士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撤職、免除職務處分,須予停役及應退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 
二、修正軍士官因犯罪、受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等不發給退除給與,及於退伍除役後始經判刑而未宣告緩刑應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之態樣。(修正條文第24條、第25條)
三、修正現役及已退役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均重行計算退除給與(按,現役並支領退休俸者採最後五分之一年資之平均本俸加1倍為基數內涵,已退役、已符合法定退除條件及支領退伍金、贍養金者採最後在職本俸加1倍為基數內涵),並提高退休俸起支俸率為55%,年增率每年2%,及軍官、士官俸率之上限。(修正草案第26條第2項、第4項及第5項)
四、規範原退休俸高於重行計算之差額時,應分10年調降至無差額,並就已退伍者訂定最低保障金額(按,為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8,990元】)。(修正條文第26 條第3項及第4項)
五、為期公平合理並適度保障支領退伍金及現役人員權益,明定支領退伍金者仍得最高加發10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至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於軍人退撫新制施行後至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資始得加發。(修正條文第26條第6項及第7項)
六、調整現役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為本俸加1倍之12%至18%及修正基金發還、補繳及收支管理運用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
七、明定再任人員之退離給與上限及其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33條)
八、為解決軍職人員退伍再任支領雙薪問題,明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士官應停發退除給與之再任職務範圍及停發標準為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按,現為33,140元),並明定不停發之例外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第35條)
九、修正支領退休俸人員死亡,其遺族支領相關給與之條件及同時支領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第38條)
十、修正軍士官及遺族停止、喪失退除給與或相關遺族給與之事由。(修正條文第40條、第41條)
十一、增訂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事項。(新增條文第42條至第44條)
十二、增訂優惠存款法源依據及停止支領退休俸人員應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支領一次退伍金者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機制等規定。(修正條文第46條)
十三、為避免引發國軍搶退潮,明定軍士官具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仍得發給一次補償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7條)
十四、明定退除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並得開立專戶及相關保障規定;另軍士官或遺族有溢領或誤領相關給與時應予追繳等事宜。(修正條文第51條、第52條)
十五、增訂支領相關給與之軍士官或遺族前往大陸地區暫停發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3條)
十六、修正調降退除所得撙節之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及支給機關編列預算之挹注措施與退休俸支付比率等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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