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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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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 提升使用效率

日期:115-05-1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因應全球淨零減碳趨勢,以及國內能源市場開放,經濟部此次修正「能源管理法」,期待能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並推行深度節能政策,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卓院長提到,此次修法有5項重點,第一,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圍,以因應新興能源管理需要;第二,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等用電資訊,將有助於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措施;第三,增訂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有助於強化企業能源自給能力;第四,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落實地方節能措施執行角色;第五,加重違法罰則,以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公布違法業者名稱及事由等,促使業者重視節能。
 

卓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完善能源管理相關法規制度。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再生能源與熱能為本法所稱能源。(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定明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相關辦法之授權事項範圍,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其資料之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修正條文第6條之1)
 

(四)增訂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之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0條)
 

(五)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實施檢查作業。(修正條文第19條之2)
 

(六)刪除對能源供應事業負責人科處刑罰之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之廠商、業者名稱及事由,並新增違法態樣、提高部分罰則之裁罰金額。(修正條文第20條、第20條之1、第21條、第22條及第24條)
 

(七)修正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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