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學生有疑似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情事者,依法有通報義務,惟近來教育人員時有未能及時通報與調查處理之情事,為落實學校教育人員責任通報制度,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證據的保全及處置,該部因此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36條、第36條之1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或性騷擾事件,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
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修正條文第21條)
二、學校教育人員違反通報規定,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證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36條)
三、增訂未依規定通報,致校園性侵害事件持續發生;或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
法解聘或免職。(修正條文第3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