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解真相、促進和解,實踐轉型正義重要工程,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文化部所擬《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系統化推動不義遺址的保存及維護,本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國家對於不義遺址的重視,保存歷史記憶,是瞭解真相、促進和解,實踐轉型正義的重要工程,也是文明社會展現決心,反省過去不復蹈前轍、包容傷痕及錯誤,深化民主的具體行為。卓院長指出,本條例將不義遺址之調查研究、修復規劃、管理維護及教育推廣、公有空間活化、獎勵私有空間保存等事項法制化,透過專法的規範,系統化推動不義遺址的保存及維護。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語定義及主管機關應推動及執行之事項。(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進行行政調查之方式及程序,以及不義遺址相關資料原則上應予公開之規定。(草案第5條)
三、主管機關為審議不義遺址及其他本條例規定有關不義遺址保存之重大事項,應組成審議會,並明定其成員組成資格,以及授權訂定不義遺址審議基準、程序與審議之任務、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6條)
四、經審議通過之不義遺址,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明已審議公告之不義遺址保存活化之處理原則。(草案第7條)
五、公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擬訂保存活化計畫,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草案第8條)
六、私有不義遺址應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並得提供獎勵或補助。(草案第9條)
七、依照不義遺址現況空間狀態,明定不同保存活化方式。(草案第10條)
八、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或補助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相關事項。(草案第11條)
九、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公告之不義遺址,視為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應依本條例規定保存活化。(草案第12條)
十、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主管機關應建立個案資料並依本條例優先審議。(草案第13條)
十一、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其現況土地或建物屬公有者,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草案第14條)
十二、毀損公有不義遺址之原建物或遺構之處罰。(草案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