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吳敦義今(9)日在行政院會聽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提供金融投資商品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報告。
金管會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經立法院於100年6月3日三讀通過,其目的為專責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律位階,將配合於100年12月31日前成立爭議處理機構,以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廣告行銷活動、金融商品重要內容說明及揭露義務均一致遵循本法規定。金融服務者如有未盡說明或揭露義務者,應對受有損害之金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