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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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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03-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增訂公開起訴書的規定,使民眾得以透過公開、透明的資訊,檢視檢察官的職務履行;另關於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的制度,讓最高法院透過審判權的作用,針對歧異見解及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統一法律見解,使終審法院裁判的法律適用一致,發揮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本次修正均為回應人民期待,有其必要性。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部分:明定第一審判決後應公開起訴書。

二、「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 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2.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評議結果認有見解歧異而應予統一之必要,或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爰課予該庭提案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並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為之,並就該見解歧異之法律爭議先向其他各庭徵詢意見。又就見解歧異之法律爭議性提案,得撤銷提案。(修正條文第51條之2、第51條之3、第51條之5)
  3. 有鑑於當事人為訴訟程序之主體,為周全對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保障,乃賦予當事人得促請受理案件之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行使歧異提案之職權。(修正條文第51條之4)
  4. 明定大法庭之組織、成員產生程序、審理程序。(修正條文第51條之6、第51條之7、第51條之8)
  5. 明定大法庭之裁定性質、不同意見書之明載及裁定之拘束力。(修正條文第51條之9、第51條之10)
  6. 明定大法庭程序準用相關法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1條之11)
  7. 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並明定現行判例之效力。(刪除現行條文第57條、修正條文第57條之1)
  8. 施行日期另定。(修正條文第11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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